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分割吗?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7
分享到:

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

适用这一条有五个前提:

1婚前一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指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房产证或预售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上双方均为签约人则不适用;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指以签约人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以签约人的名义贷款;如双方均有款项会首付或共同贷款则不适用;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双方对个人财产有约定并用一方的财产还贷则不适用;

4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如登记为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则不适用(事实上,房产登记是以房产买卖合同为准的,买卖合同上谁是买方,所登记的产权人就是谁);

5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离婚时应当认定产权归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未还的银行贷款也应当由产权人承担。所谓“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 部分”,其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应当指的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归还的本金及利息,而“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仅是指共同还款 中的本金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而不包括已还的利息,因为利息是为取得本金所额外支付的代价,而不能理解为投资。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