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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理解: 房改之前,个人取得房屋的重要途径是根据工龄、人口等因素由国家无偿分配给个人使用,个人支付少量的租金,这叫公房或承租房。房改之后,房地产市场化,个人可以购买商品房,也可以将原来承租的公房产权买下来,但在购买的时候也是根据工龄、级别等因素换算,支付的房款也是非常少的。 该 规定“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即指享受到了父母的工具、职级等因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即指父母成为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产权人。因此,在使用了父母工龄又以父母名义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应当认定房屋的产权人是父母而非子女。离婚时仅可以将夫妻双方所支付的房款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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