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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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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实行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以及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从所有制关系上看,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从土地类别上看,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也包括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养殖水面等。
  农村土地中数量最多,与广大农民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土地,多采取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突出出来表述。对于其他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则包含在“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之,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
  土地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承包本集体的土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是:(1)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2)以户为单位承包。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承包的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现实生活中,有些农村土地如果园、养殖水面等,由于面积小,难以通过平均分配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只能由少数农户或者个人承包;再如“四荒”地,有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有所不同。这些土地都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进行环境建设。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首先,规定了比较长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其次,赋予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除依法收回、调整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设专门一节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的权利主要是发包土地,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义务主要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承包方的权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等。承包方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1)在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2)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地的调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强调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证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能够有一份承包地。(4)对土地承包中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5.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分别对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农村,仍然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等,严重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加强对妇女承包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再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发包方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方了解土地承包的有关情况。要向广大农目群众宣传、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布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等基本情况。其次,承包的程序要公开。如要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等。第三,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依法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组织实施。要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落实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平原则主要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案要照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同情况;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另外,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力争做到既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经济利益,又要防止破坏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的农业生产能力,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
  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现阶段粮食生产技术水平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人增地减的趋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和严峻挑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3)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4)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其次,土地承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
  1.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3)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5)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土地的行为,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2.对承包方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保障结婚、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在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4)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阻碍。(5)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在实践中,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对于解决人地矛盾,合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经济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搞规模经营;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推行“反租倒包”等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借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不能不顾客观条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2)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目前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4)必须依法进行。(5)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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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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