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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情形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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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情形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法律快车提醒您,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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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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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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