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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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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偿标准

  (1)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考虑被改造房屋的的市场评估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2)产权置换:

  被征迁人若选择产权置换,应注意,要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法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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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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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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