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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与李伟是兄弟,父母去世后,给他们各留下一套住房。李伟是精神病人,哥哥李林是其监护人,父母为其日后生活,另外给李伟留下了11万元。
前不久,李林擅自将李伟的房卖给了他人,又在外给李伟租了套房,租金从父母留给李伟的11万元中支付。亲戚和邻居都对李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李林却说,他是弟弟的监护人,有权这样做。那么,监护人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规定,“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及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监护人还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现实中,常有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利用监护权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况发生。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律师说法: 律师介绍,监护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或者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认真履行了监护职责,即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或有财产损失的,监护人也不承担责任;如果因监护人不履行职责,使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即使监护人未直接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监护人未直接取得利益的也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他人给被监护人造成伤害或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被监护人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李林作为监护人,为个人利益私自将属于李伟的房子卖掉,使他居无定所,还擅自挪用父母留给李伟的11万元,不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置其财产的,造成李伟的财产损失,李林要给予赔偿。 原文链接:http://whlaw.banzhu.com/article/whlaw-6-3566886.html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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