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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 2、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被他人获得的; 3、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4、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5、因开发商原因,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证时间或者法定的办证时间( 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一年的; 6、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催告后, 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交房的; 7、开发商其他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通常情形下,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卖房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误导性、夸大性的前期宣传,同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买房人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架构、户型等信息,而不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地位,进行片面引导。否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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