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门面房解除合同有哪些赔偿情形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1-06
分享到:

门面房解除合同赔偿情形分法定与约定两种。约定赔偿依合同条款确定,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赔偿情形如下:一是出租方违约,未按约定交付符合使用条件门面房、擅自提高租金、提前收回房屋等,需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搬迁费、经营损失等。二是承租方违约,如拖欠租金超约定期限、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方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金差价损失等。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致合同解除,双方一般无需赔偿对方,但可能需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根据《民法典》,门面房解除合同法定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自然灾害使门面房毁损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均可解除。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承租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租且搬离,出租方可解除。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经出租方催告后合理时间仍未支付,出租方可解除。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承租方擅自改变门面房用途,无法恢复原状,出租方可解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