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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分析,物业服务与房屋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业主有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从物业费支付的角度来看,业主是债务人,物业服务企业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大多是前期施工建筑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基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开发商负有承担维修,支付赔偿等义务。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所以,从法律上讲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互相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即业主不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开发商前期的房屋建设质量等问题承担责任,因此业主因为房屋质量差而拒绝物业费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很难成立的,而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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