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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76条第2款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对此持批评态度的不在少数,其理由在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十分容易约定有利自己的条款,包括车库归属的条款,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车库归属于开发商的情况下,虽然开发商声称商品房的售价中不含有车库部分,但实际上已经将车库面积公摊到了区分所有的商品房之中了,购房人支付了车库的价款,却无车库的权利。 于此场合,购房人,尤其是消费者作为购房人,很难举证成功地推翻开发商的主张。有鉴于此,我国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僻蹊径。否则,开发商必然会借自己一手拟定的格式合同来损害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对此笔者认为只有将小区车库分为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等种类,才能合理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开发商各方的权益,以下将分述之。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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