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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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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从建设到管理关键环节的顺利衔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这是因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来决定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买受人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了建设单位代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且由于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初始业主,自然享有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先权,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和建设单位的初始物权,构成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理依据。
前期物业的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完成物业公用部分交接为止。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物业的销售、业主的入住是持续的过程,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也是不确定的。但是,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进入了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涉及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利益需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对合同形式作书面要求,便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权利,防止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发生,发生纠纷时也有据可查。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
虽然建设单位有权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共同代表者的缺位,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引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而招投标方式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市场原则,既有利于遏制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业主的权益,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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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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