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物业纠纷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外管堵塞致新房泡水,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30
分享到: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房泡水引发的物业纠纷案件。据悉,2021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套装修好的样板房,交房后一直闲置未入住。该小区物业公司曾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每天巡查1次污水泵等排水系统,确保排水系统运行正常等内容。2024年1月,因外管道堵塞,水流从厨房水槽下方的排水管道接口处反冒,致使李先生的新房惨遭泡水。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损失和租金损失合计5.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案涉房屋受损的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提供了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下水管道污水倒灌房内主要是因为李先生房屋内的管道堵塞所致,且李先生长期未居住,对房屋疏于管理也是导致损失扩大的原因,李先生自身应承担相应损失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公共设施的性能,定期疏通公共范围的排污管道、保障排污管道的畅通等。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合同约定管理、维护等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管理的责任,但其在交房后长期未居住、疏于管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李先生房屋修复费用损失赔偿80%的责任即35000元,因李先生并未入住房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有实际的租金损失,故其请求赔偿过渡期租金费用损失15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提高服务管理质量,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维护小区公共设施性能,定期疏通公共范围的排污管道等,并对相应的工作建立台账记录,以更好的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