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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 (8)为胎儿保留之特定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特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沙登峰 律师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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