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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未拿卖房定金 购房人诉请双倍返还被驳回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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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称,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谢某签订《萧县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谢某将位于萧县安粮中央花园的一处房产以3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5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谢某,被告谢某随即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但定金支付后,被告谢某迟迟不愿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原告经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谢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但不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孔祥娟)  在房产中介居间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将定金交付给中介,而卖方意欲毁约拒收定金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约束卖方?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买方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谢某签订《萧县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谢某将位于萧县安粮中央花园的一处房产以3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5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谢某,被告谢某随即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但定金支付后,被告谢某迟迟不愿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原告经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谢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但不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责任。

  庭审中谢某辩称,定金是刘某交给房产中介的,谢某并未收到定金,不同意返还;房产中介辩称,谢某让其帮忙代收定金。后因现金被员工带走,一直未给付谢某,之后谢某亦未领取该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购房定金为5000元,但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之前,刘某即将5000元给付了房产中介,欲证明购房诚意;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时,被告房产中介应将此5000元支付给被告谢某,但怠于支付,此后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谢某并未实际占有该款;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该定金合同并未生效,被告谢某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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