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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对家政服务的需求量也逐步增加,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家政服务员究竟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工作中受伤应有谁来负责呢?
陈某承包林某坐落于台江区某别墅的室内装修工程,某日其联系李某去该别墅进行保洁工作,因李某自己没空便联系朋友王姐代替其前去。李某将陈某发送给其的定位及指路视频转发给王姐,但未转发室内如何取电的信息。王姐到达指定地点后亦电话联系过陈某,其将电动车推入室内后,因视线不佳而不慎掉入电梯井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姐遂将陈某、李某、林某告到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该起事故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法官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陈某系该房屋装修工程的总承包人,事故发生当日,其本欲雇佣李某做卫生,李某没空便推荐了王姐前去服务。由此,陈某与王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陈某作为雇主,在王姐摔倒之前电话联络时并未告知室内有电梯井等事项,且在电梯井四周未设置相关标识,未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故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介绍王姐去该别墅进行保洁工作,却未将陈某微信发给其的如何取电的信息转发王姐,导致王姐对工地状况不知情而不慎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某系事故发生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陈某,但陈某并未取得装修工程从业资质,故林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室内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未询问如何取电或将手机照明打开辅助照明,以至于不慎掉入电梯井内,故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经过法官认真剖析案情、明确责任,耐心的释法说理、疏导情绪,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本案中别墅室内处于装修阶段,存在一个偌大的电梯井,且取电设备处于楼上,竟无一人告知前去工作的王姐,最终酿成事故,这体现出各方当事人在施工中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在室内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在施工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提供劳务者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若引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关联各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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