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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房主让您交纳的“押金”实际上也就是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保证金,是指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担保承租人义务的履行而向房屋出租人交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它是附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的从合同,也是一种金钱担保合同。通常情况下,房主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权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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