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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交房租怎么办?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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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房主让您交纳的“押金”实际上也就是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保证金,是指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担保承租人义务的履行而向房屋出租人交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它是附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的从合同,也是一种金钱担保合同。通常情况下,房主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权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押金”,其目的就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或者为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主为了防止房间里的电器家具被非正常损坏,而让您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我国法律是允许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金钱作为押金的,但前提条件是,押金的收取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申先生,您作为承租人可以答应房主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而在你们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就会将押金退还给您或者抵作房租。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押金就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如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出租人可以从承租人缴存的租赁押金中提取赔偿金。
  
您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只要您在租赁期间履行了所承担的义务,没有造成出租人损失,租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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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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