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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有权利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吗?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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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据此,您不仅要检查承租人的证件,还必须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职业等基本情况,并向公安局派出所备案。黄某夫妇二人属于外来人员,您还需要带他们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如果发现他们夫妻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您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确实需要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也就是说,您是否有权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取决于是否取得房主刘某的同意。而您在未取得房主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分租他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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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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