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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场地如何移交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 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 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 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办理即可。 因为是租赁他的房产、设备等,在租赁期满,原则上只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交接,财务账目是在租赁期间的生产经营成果的反应,不属于交接的内容,但关于资产情况的内容应该交接,以利于企业的继续经营。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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