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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举证责任分析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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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前退租违约金2个月合理吗
  提前退租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不合理。

  违约金的设定应以不超出实际损失额为限,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不符合这一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二、违约金举证责任分析
  在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情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指向损失的大小,而是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部分。

  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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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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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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