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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是,租客合同未到期搬走,是属于提前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房东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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