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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租赁合同白纸黑字地写明了这部分照明设备的维护工作归某个人或单位负责到底,那么这个责任人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来完成照明设备的修理工作。 反之,若是租赁合同并未对照明设备的维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那么租房户便有权请房东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必要的维修。 在没有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形之下,大部分时候都应该由房东主动承担修复租房户要求修缮的照明设备的义务。 当然,若所租用的照明设备是因为自然损耗或者合乎正常使用预期的平均寿命导致的损坏,那么房东理当负起修复或者更换该设备的责任。 然而,倘若照明设备的损毁缘自于租房户不恰当的使用方式或者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那么修复或者补偿这个损失的责任将不可避免地落到租房户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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