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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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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处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郭某经营了一家租赁站,2012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建筑设备,原告郭某与被告余某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至2018年10月余某一直在郭某处租赁设备,期间支付了部分租赁费,但至2020年被告余某最后一次支付部分租赁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

  为了考虑双方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秉持“定分止争”的司法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解决方案。调解期间,承办法官充分保障双方的陈述权,让他们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诉求以及在纠纷中所遭受的困扰。向双方释法析理,讲解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余某于2025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若被告逾期则需支付40万元。案件得以化解。

  司法为民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阜康市人民法院将始终以“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为原则,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为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旭晔 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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