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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签订合同后能擅自变更条款吗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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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能擅自变更条款。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擅自变更条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变更行为无效。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需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否则,违约方可能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若变更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总之,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引发法律风险。
这需分情况看。若擅自变更实质性条款,违法。实质性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变更这些属于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实质性条款,构成违约,对方有权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还可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若变更的是非实质性条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目的,通常需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若合同允许经一定程序变更,按程序变更不违法;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协商不成则应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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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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