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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物找不到责任人?律师:全体住户应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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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桩拔地而起的摩天大楼,不断刷新着城市的天际线。不断刷新的楼高,也似乎预示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然而,来自高楼的伤害也在不断发生着:芜湖一高层住宅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疑似被空中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
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96户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业主作为被告起诉。该案于近日开庭,176位被告中有不少都未到庭参加庭审,证据都被原告律师驳回。

高楼坠物,像危险的利剑随时悬在我们头顶。但有网友觉得无法理解,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就要采取“连坐式”的方法让所有人都平摊责任吗?
腾讯网友:卢卡
呜呼,太无稽的法规了。民众素质不高、管理不力,就要无辜之人担责,那么请问:无辜连坐之人是不是也成为受害者,其权益又该谁来赔偿?如果一面楼的住户全部应该连坐,那么如果是其他楼面的人从这个屋顶丢东西下来,或者小偷来这儿丢个东西下来,是不是全世界的人都有嫌疑,也都该连坐?高空抛物是严重隐患,本就还严管,没有防住,造成伤害,很显然管理人员和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辑凶也该其担当重要角色,岂能连坐无辜百姓。现在时代进步了,国家法律已不再推行有罪判定的旧习了,怎么这一项法规还走的老路呢?完全是以恶治恶的节奏嘛!
腾讯网友:愤怒的蜗牛
按照这个逻辑,高空抛物者更肆无忌惮。反正抓不到我。受伤一方,肯定希望尽快赔偿,弥补损失。但是一刀切,整栋楼担责,我觉得很滑稽。必须要住在这幢楼有嫌疑吗?修理管道,安装家电,装修,等等,外来人员呢?全中国,全世界人都有可能是嫌疑人呢。为什么会反过来举证?
所以在法律专家的解读里,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时,法理上会怎么认定?
知名律师:北京尹富强律师
“万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侵权责任法》基于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预防以及利益平衡,采取了较为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查明抛物人,除了能够提出反证的,则楼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若你所居住的楼有人有高空抛物陋习,不是砸不到你就和你无关的,而你若不和其他邻居一起改掉其陋习,不但有可能砸到你,还有可能因其抛物砸到别人,你和其他邻居都要为他的抛物陋习买单。万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律师:于洋
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才有了一面楼的住户一起被起诉的情况,除非住户能证明肯定不是自己所为。依据民法的注意义务的法律精神,让大家都尽道注意自己行为的义务。希望能帮到你。
也有人从相对客观的立场上,坦陈受害者和“集体责任人”双方的痛处和难点。
腾讯网友
这个事情的处理方式有点典型的中国人“差不多就行了”的思维在里面。反正遇事中庸一下,责任平摊,这样受害者能得到赔偿,大楼各业主责任也不是一个人扛,看起来好像是个解决方案,但是却不得人心,最终会造成业主的逆反心理,偏偏就是拖着或者不赔!
其实法律最可贵的不应该是死的法条,而是集人类思想之精粹的法理,而最根本的法理告诉我们: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双生子,两者绝不可剥离。如果每个住户都有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那么必然要赋予他们,看到该楼其他业主在高空放置危险物品时,强制勒令该业主停止该行为的权力。如果他们没有强制他人这么做的权力,那谈何责任呢?
除了权责认定,从根本上来说高空坠物的悲剧该如何避免?这应该是关于国民素质和建筑设计的讨论。
企鹅号:武汉人夸武汉事儿
“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一部分是人为因素,一部分是建筑设计及管理因素。”

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一部分是人为因素,一部分是建筑设计及管理因素。据了解,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相关部门此前已对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范措施。
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版发行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明确提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
区域问答达人:嘉兴生活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装摄像头等方式监控高空抛物现象,从而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
有专家建议,在推动相关部门的监管方面下工夫。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故后,还应该追究相关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毕竟这是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应利用责任承担机制让有关部门单位负起责任。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装摄像头等方式监控高空抛物现象,从而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
据了解,香港房屋署在2003年就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由专门的巡警人员巡逻、监督以示警戒,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破获多起相关案件,使得香港地区的高空抛物事件少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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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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