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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常能同时告债务人和担保人。在保证担保情形中,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即使是一般保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审理。不过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总之,从程序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二者,但实体权利实现会因保证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若约定的是金钱债权,即便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债权依然可以转让,该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若为非金钱债权,当第三人是善意时,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此约定同样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此类约定时,应明确债权性质,以保障约定的效力和自身权益。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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