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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的有效凭证
案情:旅顺口区开发区一处楼盘,该房屋自1992年开始建设,建到一半就停工,一停就是十几年,直到2005年才建成。当时,有一百余户居民购 买了该房屋,该房屋除了土地使用权缩水十三年外,质量也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有卫生间未作防水、地热未作防水、房屋透寒、卫生间没有排风等质量问题。业主找 到开发商,开发商却说关于房屋质量的问题应该去找建筑商,建筑商与开发商有合同,这些质量问题应由建筑商负责。这一百多名购房者想了解,开发商的说法有没 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析:购房者拿钥匙后,除了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项进行验收,同时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房地产管 理测绘部门实测房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开发商未提供的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是购房者要求开 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的有效凭证。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以上内容应写入《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其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短于以上最低期限。 在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合同具有相对性,开发商与建筑商的纠纷,与购房者没有对应性,开发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保修期后的房屋维修的,公共设施、设备、公用房屋等可以动用住房维修基金。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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