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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村地区每户农民只被允许持有唯一一份宅基地。 在这方面,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标准。 同时,对于农村村民来说,他们在兴建住房时应遵守乡村(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尽可能地使用原先已存在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的闲置土地。 当农村村民需要申请住宅用地时,首先需经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查,然后再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最后的批准; 如涉及到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则必须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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