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购房违约金过高时调整依据是什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06-06
分享到: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调整依据如下:一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是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关键参考,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比如因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另购房屋多支出的差价,就是直接损失。二是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若一方已大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情节较轻,违约金调整幅度应适当考量。三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若违约方主观恶意较大,调整时应相对谨慎;若双方均有过错,需综合判断。四是衡量预期利益。结合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确保公平合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购房违约金赔偿超上限,违约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

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来说,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当你认为购房违约金赔偿超上限时,可收集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由其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