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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调整依据如下:一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是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关键参考,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比如因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另购房屋多支出的差价,就是直接损失。二是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若一方已大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情节较轻,违约金调整幅度应适当考量。三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若违约方主观恶意较大,调整时应相对谨慎;若双方均有过错,需综合判断。四是衡量预期利益。结合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确保公平合理。 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来说,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当你认为购房违约金赔偿超上限时,可收集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由其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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