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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效力需分情况判断。若所售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其有权单独处分,卖房行为有效。 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完成产权登记,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可要求擅自卖房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向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房屋。实践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需结合具体证据及实际情况,若能证明其应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交易,则可能不认定为善意取得。 若房屋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有权单独处分,交易通常有效。 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交易有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交易,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方有权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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