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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双方可以自主进行协商并加以确定,只要这些约定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就能够被认定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比如,合同的签署者们可以在条款中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去执行,或者其行为存在着与约定不符之处,那么该方就应该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另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共同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状况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他们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应根据其具体类型进行逐层剖析和梳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大部分涉及物业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确立物业所在地为业主或使用者的实际居住地址,然而某些受理该类案件的法院却未能对物业管理纠纷的各类别加以区分,从而导致不当受理的情况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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