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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购买房产赠与情人 妻子起诉追回房款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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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李女士与64岁的马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从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160000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香炉营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

    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李女士称,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情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明知马先生已经结婚,还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接受房产赠与,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房产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经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购房款,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0000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对韩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0000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宣判后,韩女士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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