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因高楼层商品房建设导致周围自建房屋受损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两起案件均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结案。 201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在莲花县某广场旁边开工建设19层带地下车库的高层商住楼。建设之初,因开挖基坑,施工导致在建设工地左侧居住的周某与王某原有的出行水泥路面损坏,之后,更引起两家现居的三层住房地基下陷,墙体开裂。该房地产公司曾承诺基坑回填后立即帮周某与王某恢复损坏房屋,但直至高楼已建到18层,承诺仍未兑现。周某与王某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更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故诉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经法院组织调解,房地产公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帮周某和王某恢复破损路面、修缮受损房屋,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签订协议后,周某和王某撤回起诉。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