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溜冰场中不慎摔伤的案件。
基本案情 年仅13岁的小李在其母亲的陪伴下到某溜冰场溜冰,缴费后,溜冰场提供了溜冰鞋,但没有提供防护用具,小李的母亲也未要求溜冰场提供。小李随即在其母亲的陪护下进入溜冰场溜冰,期间因小李口渴其母亲到溜冰场外的小卖部购买矿泉水,至小李母亲返回溜冰场时发现小李已经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此次事故共造成小李各项损失3万七千余元。 小李诉称,溜冰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损失,故而将其诉至法院。 溜冰场辩称,场馆的前台、墙上、柱子上均有“注意安全”的标识、标语,以及“未成年小孩溜冰必须父母陪伴”的警示牌,溜冰场门口和前台也各配有一名安全员,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溜冰场属于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属于未成年人,溜冰场仅提供了溜冰鞋而没有提供防护用具,场馆内也没有安全员在巡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责任;小李的母亲带小李溜冰,在明知溜冰场没有提供防护用具时没有要求溜冰场提供防护用具,无视溜冰场对未成年人溜冰必须由父母陪伴的警示语,在未告知溜冰场安全员的情况放任孩子一个人在溜冰场溜冰,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参与高风险性体育运动项目时,一方面应该在家长的陪护下进行,家长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防止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另一方面,溜冰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提供防护用具,配置安全员巡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享受运动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